是一篇讲翻墙的...我宝贵的时间啊,本来可以用在更有意义的事情上
wallproxy的免python打包版 Goagent 打包版:
下载地址:http://goo.gl/xFroC

这个打包版的特点是,简单(就三步,不算申请GAE帐号时间,两分钟搞定),快速(看youtube也很流畅),教育网也可以用,步骤如下:

1. 申请GAE帐号,并创建appid,比如叫cutelulu好了,教程很多,请google
2. 修改server/app.yaml,把your_appid修改成你的appid, (同时也可以修改version)双击server\uploader.bat(linux/mac用户请运行uploader.py),输入你的 appid和你的用户名密码,上传服务端,把local\proxy.ini中的[gae]下的goagent.appspot.com改成<你申请到的appid>.appspot.com
3. 运行goagent.exe启动代理了。注:Win7第一次运行请用管理员权限运行,如图所示(图我懒得换了)

然后随便运行什么浏览器,把浏览器的代理服务器设置改为127.0.0.1:8086就行了。
看,多么可爱的鹿鹿啊



提醒几点:
1.每天的流量限制是1G,通常来说够用了,可以通过autoproxy或proxy switch!之类浏览器插件,自动切换是否翻墙
2.关于证书错误提示,选择\local\ssl\ca.crt, 勾选所有项,导入

-------------------2011.03.28追加----------------------------
墙再次升级,WallProxy开发人员表示停止维护,即将删除WallProxy。
用记事本打开\Local\proxy.conf, 有一行
'proxy': {'http':'www.google.cn:80'
把www.google.cn替换成google IP,经测试可行

-------------------2011.05.17 迟到的更新----------------------
WallProxy的后续产品,Goagent, 使用方法基本同Wallproxy, 比Wallproxy改进不少
http://code.google.com/p/goagent/

洞穴奇案分两部分,第一部分是1949年Lon Fuller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的一篇论文,论文虚构了一个案例和针对该案例的五位法官的虚拟判词,基本上覆盖了当代法律的主要思潮。第二部分则是50年后的1998年,Peter Suber旧话重提,续写了九位法官的判词,进一步阐述了近50年来的法学哲理发展。所以,针对同一公案,本书共包含了14份全部可以自圆其说,又彼此矛盾的判词。
先说这个虚构案例,摘要如下:
五名洞穴探险人受困山洞,水尽粮绝,无法在短期内获救。为了维生以待救援,大家约定抽签吃掉其中一人,牺牲他以救活其余四人。威特摩尔是这~方案的最初提议人,但在抽签前又收回了意见。其他四人仍执意抽签,并恰好选中了威特摩尔做牺牲者。救援过程中失去了十名救援人员的生命,获救后,这四人以杀人罪被起诉。
观点一:尊重法律条文。首席法官特鲁派尼裁定,被告毫无疑问是故意剥夺他人生命,所以是有罪的,但应获得行政赦免。(主要在描述案情)
观点二:探究立法精神。福斯特法官认为,首先,案发时被告不在联邦法律管辖下。因为法的目标是促进和改善人的共存状态,调节共存状态下相互之间关系的公正和平等,当人不能共存时——比如本案中——只有剥夺他人生命才有可能生存,支撑我们整个法律秩序的基本前提也就失去了它的意义和作用。其次,一个人可以违反法律的表面规定而不违反法律本身,以正当防卫杀人为例,支持自我防卫的例外不能与法律条文的字义调和,能与之调和的只有法律条文的目的。
无罪。
观点三:法律与道德的两难。唐丁法官首先驳斥了关于被告不在法律管辖范围内的论点,然后驳斥了福斯特法官第二个论点,谋杀的条文规定有“故意”的行为,自我防卫——一个人抵御别人时攻击不是“故意”,而是深植于人性的本能反应。在本案中,被告不仅是故意,而且是深思熟虑的,所以自我防卫不能以类推方式适用于本案(这两个法官一定相性不合:P唐丁大半时间都在驳斥福斯特的观点)
唐丁法官不能解决法律疑问,宣布弃权。
观点四:维持法治传统。基恩法官的原则有两条:1,抛弃个人喜好道德因素,坚持法官职责;2,立法至上;基恩认为,福斯特在试图用合法的外衣掩盖对法律条文的重新构建,从长远来看,这样的危害更大。(基恩法官是成文法的热情支持者)
有罪。
观点五:以常识来判断。汉迪法官认为,法律为人服务才有意义,并建议法庭应该考虑民意,而9成以上民意认为应该宽恕被告或者给予象征性惩罚后释放。(这个我总结得很烂...建议看原文)
无罪。
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
前五个观点写的都比较简略,毕竟原身是杂志发表的论文,不可能太长的展开论述。
五十年后...
观点六:撇开己见。首席法官伯纳姆基本同意基恩法官的观点四,并作了进一步阐述。对立法机关而言,法律与道德不可分离;对司法机关而言,道德与法理相互独立。法官不应以道德名义否决法律,或者以解释的名义混淆道德与法律,原因有三:1,法官与整治过程完全隔绝,不向人民负责,职责就是遵守法律行事;2,当法官以个人道德观代替或者削弱法律时,有史可鉴,会带来极大的恶果;3,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导致不存在一致的道德或者正义,如果不顾法律去实施个人的正义观念,并使之成为规则,那就会冒犯和压迫道德观点与我们不同的人。伯纳姆提到一个古老的法律专业笑话:如果你想研习正义,那你应该离开法学院到哲学系或者神学院去注册。(我想到另外一个笑话,应用技术的尽头是基础学科,基础学科的尽头是哲学,哲学的尽头是神学,神学的尽头是精神病院)
有罪。
观点七:判案的斟酌权。斯普林汉姆法官抛开抽象的正义,理性,常识或者道德观念,从技术上认为紧急避难抗辩成立。此外,惩罚被告有悖于法律的目的,关于谋杀的法律条文目的并不清晰,是阻止未来的犯罪?对没有学会控制自己性的公民实施强制性改造提供正当依据?发泄人类的天然报复需求?但无论哪一种意图都没有为惩罚被告提供正当理由。最后,任何拒绝减轻情节的法律条文都明显是对被告人基本公平权利的侵害,或者是对法律正当程序的违反,法官需要能灵活地采用与罪行相符的刑罚。(态度有点暧昧,没有明确说无罪)
赞成撤销判决。
观点八:一命换多命。塔利法官的观点,更多的人活下来总比更少的人活下来好。紧急避难是正当理由,而非免责事由,但公共政策支持人们选择较小的恶而不是较大的恶,合理的紧急避险抗辩可以让那些即使是故意的被告被判无罪。塔利法官还认为,紧急避难比行政赦免更为适用,理由有三:1,紧急避难抗辩在法官和法院可控的范围内;2,紧急避难抗辩不仅仁慈而且公正;3,紧急避难是法律,行政赦免超越于应得的惩罚之外的礼物,如果因为法律过于严厉而宽恕,这无异于无根据的怜悯。(想起卫宫切嗣在圣杯构造的幻境中被迫不断做出了杀少救多的选择...最后好像杀到只剩他一个?)
无罪。
观点九:动机与选择。海伦法官认为,任何被死亡或者伤害所胁迫的同意都是无效的,人们可以有意识的做某种行为,但同时又违背自己的意愿(没有故意)。在此案中,被告杀人是唯一的求生选择,所以他们并非“故意”杀人。针对观点五伯纳姆法官的观点,海伦法官提出:伯纳姆的论点假定立法机关完全反映了全体人民的意愿,但考虑到财富和特权对真实选举和真实立法的不平衡影响,这一论点就难以成立。在我们所生活的多元社会里,只要还存在着一些观点和利益支配着其他观点和利益,诉求法律以外的正义就是让法律符合正义要求的唯一希望所在。(这个法官还有两个其他有意思的观点,可惜我没法用简单的话概括出来...)
无罪。
观点十:生命的绝对价值。特朗派法官认为对紧急避难抗辩的争论毫无意义,任何牺牲都必须是自愿的,否则就是侵犯了法律所确认的生命平等和神圣尊严。一个生命与无限个生命都一样珍贵,所以塔利法官观点八的计算方式不成立。附带一提,也因为生命如此珍贵,特朗派法官同时也反对强制死刑:) (这位法官是个稀罕的圣徒,后出场的戈德法官讽刺说:“如果探险者们具有特朗派法官痴心妄想的天赋,那他们就永远不会产生饥饿感”)
有罪,但将案件发回重审。
观点十一:契约与认可。戈德法官认为威特摩尔并未同意参与抽签杀人的活动,遵守法律的义务既非建立在道德义务上,也非奠立于某种神圣权力之上,而是建立在我们要遵守它的承诺上。尽管判处有罪的威慑效果本身不是理由,但是无罪判决可能会导致悲剧重复发生。另外虽然结论一致,但是戈德法官并不赞成伯纳姆法官理性与情感分离的观点,法官对被告的同情或者不同情是法律推理的推动力量,如果拒绝同情心,就会丧失人性和法律。(这位女士大概是位女权主义者,特别强调了自己和同为女性的海伦法官不同)
有罪。
观点十二:设身处地。弗兰克法官表示不能惩罚不比自己坏的人。(好像是最短的判词)
无罪。
观点十三:判决的道德启示。雷肯法官认为严格惩罚犯罪是预防犯罪的最有效手段,研究表明惩罚的迅捷性和必然性比起严厉性来说在防止犯罪方面更为有力,威慑是刑罚的真正基础,所以支持废除免责事由。他用囚徒困境来比拟遵守法律,处境最惨的是受犯罪所害,享受不到因犯罪而得到补偿的守法公民,所以只有加重惩罚使背叛的成本增高,才有可能促使理性行为人选择合作,遵守共同法律。针对弗兰克法官观点十二,雷肯法官发表见解:法官不需要拥有罪犯所缺少的品质,他只需搁置个人弱点,根据法律和案件事实做出正确判决,这才有可能建立法治政府而非人治政府。(这个,其实我没大看出来啥道德启示)
有罪。
观点十四:利益冲突? 邦德法官的观点大致有两点,第一案件疑难意味着法律帮不上忙,欠缺法律规定意味自由裁量权无可避免,自由裁量权意味超乎法律之外的道德标准必须纳入到案件解决过程中,尽管自由裁量权有危险性但它仍是不可避免且值得欢迎的。第二,邦德法官扩展了福斯特法官观点二的论点,法律起源于合意和契约,但是无法判断被困者是否拒绝了本国法律,起草了自己的法典来对付困境。鉴于这个判断与电池电量密切相关,而邦德法官过去同监控电量的诉讼有牵连,邦德法官决定选择回避。(这个理由让我产生了诸如这个老头好狡猾的感觉...)
回避。
和五十年前一样,正反观点相当,初审法院维持有罪判决和量刑 。
完。
洞穴奇案这本书很薄,总共171页,每份辩词都已经是浓缩的无废话版,经我这么一总结,实在是大大损害了诸位法官表达的完整性和雄辩力量...建议有兴趣的还是看原书。
我个人倾向和书中民意差不多,大概是象征性惩罚后释放,这也是历史上类似真实案件的判决。如果严格按照书中非有罪即无罪的极端判决方式,我认为无罪,主要原因如下:
大多数人能做到应该是法律构建的必要条件,法律是以普通人而不是圣人为基准,普通人做不到的法律即使制定出来也没有意义。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可以鼓励“做到”,但不能惩罚“没做到”。比如说,见义勇为无疑是值得颂扬的高尚行为,但是没有哪一国法律会惩罚“不见义勇为”。在洞穴奇案中,90%支持无罪的民意表明,大部分人并不觉得自己能做的比被告更好。
本书再次让我觉得在理性人(成熟的,知道对自己来说什么最重要的人经过深思熟练后)前提下,以达成一致为目的的辩论是无用功。单元方程有唯一解,多元方程可能无解也可能有多个解,而且每个解都是正确,现实中无疑是多解的多元方程占了绝大多数。以简单古老的忠孝难两全的矛盾为例,忠字当头还是孝字当头决定了这个方程的答案,而忠和孝完全是不相干的两个变量,因此,没有辩论的基础。基准不同,再怎么雄辩,也不过鸡同鸭讲,最优解还是大家各退一步海阔天空吧...不过就像小时候数学老师经常对我们吼的:“我让你们做题不是想知道x等于几,而是在锻炼你们的小脑袋瓜!” 同样,辩论有助于头脑清晰,开拓眼界,吵架斗嘴时舌灿莲花,人糊涂的时候还可以起到真理越辨越明的效果!
过年时候从故纸堆里翻出点有意思的东西,文革时期的一份反党反社会主义资产阶级学术权威人员登记表,日期是1966年7月9日。

可能不是冯友兰本人写的,一来字差了点,二来用的第三人称。

还有一份冯友兰反动事实摘要,从笔迹上看和登记表是一人所写,同样是第三人称,比较长,扔到flickr上备份。

另有份第一人称的冯友兰发言稿提到,家里有地约900亩,他母亲的志愿就是儿孙们每顿饭都有肉吃——可见地主家也不是顿顿有肉吃,后文提到46-48年原籍寄来两次收入,每次约300元,而冯友兰从美国回来,每月收入就有200多元,虽说46-48年还是战争时期,地租收入可能大大缩水,但还是很惊人的。以前看过一篇帖子说民国时期教授工资高的,看来确实如此,难怪冯母说:"这可好了,你们等于有一千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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